114年4月24日FDA食字第1149023792號辦理。
二、依據駐日本代表處經濟組114年4月7日日經組字第1140000258號函辦理。
三、案係駐日經濟組函知,日方通報依據日本《食品衛生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目前對來自所有國家及地區相關產品實施命令檢查,實施時間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
四、經駐日經濟組洽日方釐清我方被日方列為命令檢查對象之產品及檢查項目如下,並請我方衛生主管機關持續加強生產階段衛生管理,確保輸往日本的食品不含違規產品。
(一)台灣產豬肉(未經加工豬肉,包含冷藏或冷凍肉,來自指定處理場所處理者除外):檢查項目為磺胺二甲嘧啶(Sulfamethazine) 。
(二)養殖鰻魚及其加工品(檢附農業部漁業署發行輸出證明書者除外):檢查項目為磺胺二甲嘧啶(Sulfamethazine)。
(三)切片吳郭魚:檢查項目為一氧化碳。
(四)烏龍茶及其加工品:檢查項目為農藥加保利(Carbaryl)。
(五)花生及其加工製品(僅限含有10%以上花生的產品):檢查項目為總黃麴毒素(黃麴毒素BI、B2、G1及G2的總和》
(六)乾辣椒、花椒,以及含有花生的食品:檢查項目為總黃麴毒素(黃麴毒素B1、B2、G1及G2的總和)。
(七)河豚:檢查項目為魚種鑑別。
(八)木薯:檢查項目為氰化物。
(九)含氰化物豆類( 化合物含有豆類):檢查項目為氰化物。
(十)碳酸氫銨及其含有的食品:檢查項目為三聚氰胺。
五、另洽駐日經濟組釐清,針對台灣產花生及其加工製品,係指台灣生產之花生及其加工製品,無論其花生原料來源國,非僅針對使用國產花生所製成之加工製品。
六、為避免出口食品因違反擬輸出國家之法規遭處分,有損業者貿易及商譽,輸銷至日本之相關產品應符合規定,並請依國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
七、旨揭來函敬請參閱附加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