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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桃園市政府
有關「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及「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請查照。
主旨:行政院衛生署88年6月21日衛署食字第88036170號公告之「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及「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自88年已納入「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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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141301726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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