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資訊連結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3項:「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規定如下:
一、基於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對牛海綿狀腦病區分為「典型(經飼料傳染)」及「非典型(自然老化)」兩種,爰本條項管制之對象,不包含「非典型牛海綿狀腦病」。
二、業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為「風險可忽略」且於本項施行後逾10年,未發生典型牛海綿狀腦病病例之國家或地區,非屬本項管制範圍。
三、本解釋即日起生效。
部 長 石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