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