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2004852號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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